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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看证据在审判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7-05-14 10:57:30


  案由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某

   被告: 王某某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原告由西向东行走在某医院门前人行横道上,被被告驾驶出租车撞伤,原告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92天。该事故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2 678.64元(含无票据的外请专家费用6 300.00元),其中被告垫付12 717.50元,剩余医疗费均由原告垫付。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五个月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需营养期限八周,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3 000.00元。肇事出租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诉至本院索赔,三被告同意合理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在住院期间院方外请专家治疗,其中医疗费6000元无医疗票据,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法院调解

   经法院审理原告提供证据查明,存在医院外请专家治疗情况,支付给医院医疗费6000元事实存在。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 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上述医疗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例注解

   从本案争议问题来看,审判工作始终从证据出发,证据的有无,是否真实,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尽量提供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尽快解决纠纷。而本案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焦点问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是基于医院存在这种治疗方式,事实存在,其证据是充分的,案情清晰,最终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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