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7,28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受某药业股份公司签委托,销售该公司生产的银杏洋参胶囊(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在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公司,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组织健康讲座、上门提供健康服务方式,私自向群众推销该产品,共销售胶囊128盒,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在鹤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告人在认识到犯罪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法院考虑其犯罪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处非法所得五倍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