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臧某见南山区一平房顶有电缆线,其产生偷电缆线卖钱的犯罪动机。在次日零时许其携带钢锯、丝袋爬上房顶锯电缆,当其欲锯断电缆另一端时公安人员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当场将其抓获。
经审理查明:其所盗窃的电缆属我市网通公司鹤岗分公司公用电信电缆,其锯断电缆行为造成南山分局关口局至铁东模块局部分中断,网间互联网业务全部中断,严重通信障碍累计12小时,属网间严重通信障碍。且被告人曾因盗窃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臧传芝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