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在我市六区有分有合实施盗窃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伙同姜某等七名被告人于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间,有分有合在我市工农区、南山区、向阳区、东山区、兴山区、兴安区实施盗窃犯罪。犯罪中以铁剪子、钳子、木棍等为作案工具,采取撬门砸锁的方式盗窃居民住宅、食杂店、彩票站、美发店、粮油店、修理部等场所,共实施盗窃犯罪41起,犯罪数额总价值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两次因盗窃罪判处刑罚,一次因盗窃罪劳动教养,其解除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又结伙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六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