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法院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在2岁时父母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父亲承担抚养费到18周岁,由于王某今年考入高中,母亲没有职业无收入,父亲停止了抚养费支付,要求父亲承担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保证其读完高中。父亲辩称,其每月工资1500元,现与再婚妻子离婚,现每月给再婚生子抚养费1800元,没有能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1994年离婚后,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2000年经法院判决增加到每月144元,现原告就读于某市高级中学,经查被告现月收入为1700余元。对原告主张父亲承担读高中教育费和生活费,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中规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原告现要求的抚养费,不受已成年限制。综上,根据被告月收入并考虑被告再婚后有一子女的情况,抚养费增加到每月400元,支付至原告完成高中学业时止,对父亲主张离婚后工资都给再婚生子女作为抚养费,拒绝承担原告抚养费的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原告父亲承担原告抚养费自2010年10月起,由144元增加到每月400元,至原告完成高中学业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