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未经房主同意,高价出租获利,房主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并将实际承租人列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2007年,原告范大宝(化名)与被告柴良(化名)签订了租赁协议,以每月130.00元出租给被告。之后,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以每月500.00的租金转租给了第三人,租期为2008年至房屋动迁时止,被告且预收了第三人的房屋租金。另查明,被告在转租获利的情况下,仍欠原告两个月的房屋租金。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解除租赁协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均属债权纠纷,且一并处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所以可以一并审理。因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返还原物纠纷属物权纠纷,所以不能一并审理。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共计8个月的不当得利2960.00元;被告给付欠原告的两个月房屋租金260.00元;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因在本案宣判前,第三人仍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故驳回第三人要求被告刘喜良返还预收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