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小斌,在市区某中学课间就读。一日课间休息时,不斌与小磊因打闹发生矛盾,二人约定:“中午放学打一架。”小斌于是纠集同学小鹏、小民及另三名同学。小磊也电话找来了市区另一中学学生小明,小明纠集其同学4人并指使小磊购买镐把,小磊于是购买了6根镐把。
当日12时许,被告人小斌、小鹏和小民等6名同学先后来到鹤岗市某中学北校门前,遇见小磊同小明等5人,小鹏与小磊、小明发生口角,小斌、小民等人与小磊等人持镐把厮打在一起, 小明持刀将小民刺伤,后双方离开现场。
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小民因腹部刀刺伤致肝脏破裂、横结肠破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重伤;因右胸、左腹、左腰刀刺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系轻伤。
根据被告人小磊、小斌、小鹏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少年法庭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警示:青少年年轻气盛,容易冲动,喜欢模仿一些影视剧中的武打场面,盲目崇拜争勇斗狠的所谓“英雄”,希望通过武力来赢得别人的尊重。一些家长也支持孩子不受欺负,不吃亏。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做法。呼呈社会应给孩子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价值观,赢得别人的尊重要靠自己的才能,要靠自己的品行。受到别人的侵害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