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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亲人”反目,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发布时间:2012-04-24 10:16:29


    本是亲人关系,因一场意外事故发生变化。原告方红(化名)之子于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但生前于与被告袁立(化名)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居住在原告名下的房屋中。原告之子去逝后,多次去儿子生前居住房屋取物品,都被被告拒之门外。经多次打电话与被告沟通,均无济于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购买住宅一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原告之子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在此房居住。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财产证书,证实原告是该房屋的财产所有人。建筑公司收据、入户相关费用收据,证实交款人是原告。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其所有,并向法庭提供房屋产权证予以证明,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该房屋是为原告之子结婚用的,是原告婚前赠与被告的,因被告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主张其投入了装潢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对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出原告所有房屋,交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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