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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更夫被解雇 主张权利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4-24 10:15:54


    2009年12月,近70岁的蔺某以雇佣单位将其解雇后,未按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蔺某1981年起被一单位雇佣为夜班更夫兼烧锅炉工作,2008年被告单位因原告年纪大等原因将被告解聘,至此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达27年。但雇佣单位将其解雇后没有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签定用工协议书,劳动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被告将原告解聘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元×12年=3600元。此外,因被告没有在解聘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院判决被告加付百分之一百赔偿金36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老更夫得到经济补偿金共计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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