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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 【工农普法】第四十八期 我们结婚吧

发布时间:2022-11-22 18:30:00



  北方的冬天愈加寒冷了,身边结婚的小伙伴也增多了,看来结婚的热度可以温暖北方的冬天,身边的狗粮越来越多,那么小编在这里普及一下关于结婚的相关法律知识吧!图片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有哪些呢?

  1.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生不得早于22周岁,女生不得早于20周岁。

  2.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干涉,当然,由此可见,我国原则上只承认异性婚姻。

  3.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有配偶者禁止结婚。

  二、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呢?

  1.重婚的。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违法行为,既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年龄的。

  4.《民法典》删除了一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情形不再适用无效的规定。

  四、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呢?

  1.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个当事人或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2.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五、什么属于夫妻法定共同共有呢?

  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7.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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