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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 【工农普法】第四十六期 劳动争议维权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11-04 17:30:00


  近日,我院收到多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很多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普及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尤为重要!

  1.那么哪些是劳动争议的范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如果发生劳动争议,那么该由谁来进行举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争议中需要注意仲裁时效的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发挥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保证。但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劳动者也应积极行使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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