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为大家介绍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般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关问题,本期将为大家介绍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案情回顾
小王与小李一起外出吃饭,酒后醉酒的小王要走小李的车钥匙,将小李的车辆开走,并将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行人小黄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各方对小王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黄将驾驶员小王和车主小李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王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对小黄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小李并未实际驾驶车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事实可知,小李明知小王饮酒,仍将车钥匙交予小王,放任小王驾驶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被侵权人能够证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