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普通人的代步工具。车辆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发生。那么,你知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吗?今天起,我们就带大家逐一了解不同情况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本期向大家介绍的是一般情形下,也就是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受益人一致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案情回顾
不久前,小王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并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小王在驾车回家途中将跑着横过马路的行人小黄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黄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对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黄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依据双方主次责任比例,确定小黄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自行承担20%责任。因小王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应赔付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故对小黄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80%比例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行人双方均由过错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七百一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