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行政机关退休干部,其对自身享受的退休工资待遇不认可,遂以某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主张退休工资待遇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六)行政指导行为;(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八)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九)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十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十二)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十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