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简单的说就是“互联网+传统行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和互联网平台,使得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融合,利用互联网具备的优势特点,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互联网+购物”是现在许多消费者的选择,特别是现在疫情常态化的背景下,许多线下企业、商场、店铺……都面临着随时停业的可能。线上购物便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选择和唯一的渠道。但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和爆发式增长其伴随的产品问题也层出不穷,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催生出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体)商业化性质的“知假买假”行为。
那么,消费者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能否支持惩罚性赔偿呢?
《食品药品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要求生产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有质量问题,即不论其是否“知假买假”,只要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均应依法予以支持。
明知非食品药品等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等情形下仍然购买的,能否支持惩罚性赔偿?
根据前述《食品药品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对于购买者“知假买假”行为应予保护。但对于食品、药品以外的产品,如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明知产品存在瑕疵或者缺陷等情形下仍然购买的,特别是对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体)商业化性质的“知假买假”行为,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标签瑕疵食品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标签瑕疵食品,能否使用惩罚性赔偿,应审查食品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食品标签瑕疵已经影响了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否则,即不应适用。
如果消费者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索赔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应当就该标签瑕疵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进行举证证明。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