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购买李某房屋时是善意的,价格也是合理的,并且我已经占有了该房屋多年,我能够基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吗?
答: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近年来,这类问题在我院审判实践中经常被问题到,即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占有,且价格合理,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善意取得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上述中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又因《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房屋属于不动产,当购房者善意取得某人的房屋需满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条件。因此,虽然购房者交易时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友情提示广大市民朋友
当我们购买二手房屋时,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于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一定要谨慎购买,以免日后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一旦卖方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无法退款,购房者将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