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化名)和李某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2017年1月20日,李某到安某家中声称自己急需用钱,希望安某将信用卡借给自己使用。出于同事间互帮互助的想法,安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了李某,后来李某多次借用安某的信用卡额度,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李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安某为了避免不及时还款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以后的生活,只能自己先行将欠款还上。
2022年5月,安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该案经法庭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
本案虽然圆满结案,但近年来,因出借信用卡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其中的风险你应当知道:
一、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应当由本人持有,透支款项也应由持卡人偿还,如果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银行还可以按照约定对其进行罚款。也就是说,你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不仅要偿还信用卡内的欠款,同时还可能受到银行的处罚。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不能仅凭借据就判定借款合同成立,还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否认刷卡的行为,你很可能由于偿还的是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而无法举证刷卡当时的使用人是自己还是他人,从而承担败诉风险。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将被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一般借卡人向亲属、朋友借用信用卡时,其经济状况已出现了严重问题,即便出借人在诉讼中胜诉,也可能面临借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以上风险,请您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