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陈某、张某、王某,四人均是在校大学生,在2021年8月,宋某与陈某利用假期在饭店勤工助学,双方发生口角,陈某集结其同学张某、王某将宋某打伤,宋某入院治疗。出院后未能与陈某等三人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5000元。法官开庭了解事发经过,并得知在事发时四人中仅有陈某一人成年,且陈某已因此事被拘留五日。了解案情后,释法告知三人及家属其法律后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张某、王某一次性补偿宋某医疗费9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陈某因此次殴打他人,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及罚款,希望广大青少年能意识到的负气冲动的严重性,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