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认可,但因王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主动找王某催要罚款,王某认为此事不打紧便淡忘了。直到六个多月后,王某再次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其十日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这次又想起此事,连忙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故依法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疑问解答:
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答: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将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官提醒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应注意把握起诉期限,切莫因超期丧失诉讼权利。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除法定扣除和延长事由外,不因调解期间、信访期间等产生中止、中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