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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 【工农普法】第十期 行政诉讼篇(一)民告官,你告对人了吗

发布时间:2022-04-20 23:04:10


简要案情:

  王某因不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发现实施房屋拆除行为并与王某签订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行政机关是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而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王某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经依法向王某释明,王某拒绝变更被告,坚持要求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被告。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疑问解答:

行政诉讼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何谓“行政机关”

  答: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谁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告错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发现存在错列被告情况后,会告知原告错列被告的事实以及应当列明的正确被告,并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变更被告。如果原告同意变更,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变更,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径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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