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就能顺利的收回自己应得的权益。却不知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执行干警也无能为力。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不能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怎么了解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有没有尽责办理案件?
法院在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对案件所采取的措施,执行法官会与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了?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法院会将该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查控系统会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复查,以掌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不能”案件中申请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证券等。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