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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限高”与“失信”有哪些区别,看完这篇文章全搞定

发布时间:2022-03-18 18:21:02


普法课堂

  “失信”与“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但是很多人都对它们分不清楚。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它们都能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二者性质相同,难分彼此;也有人认为它们是毫无关联的“陌路人”,二者之间毫无关联性。今天这篇文章就带大家揭开 “失信”和“限高”的神秘面纱,帮助大家了解“失信”和“限高”之间的区别。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系朋友关系,崔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刘某借款,借款到期后刘某向崔某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崔某给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刘某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崔某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状态。经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约谈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崔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崔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本案被执行人崔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因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将崔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和“限高”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1. “失信”和“限高”的内容有何区别: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解除“失信”和“限高”的条件有何区别:“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有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解除限高:

(1)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 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须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而失信的期限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3.能否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能否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也同时会被“限高”。因此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5.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是否相同: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同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 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失信”或“限高”:

(1)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执行法官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要及时履行。一旦不按期履行,将面临被采取限高措施,如果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不按期履行,符合“失信”条件的,将面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信用惩戒,从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所有进入执行程序尚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请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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