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辛泽西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了错误认识,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之后,又因沟通不顺畅,积累了较大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时都积累了较大的“火气”。该案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履行完毕约定义务,只是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经营。
审判员辛泽西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判决时将相关政策、法规对合同效力影响进行了明确阐述,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大小进行了公正的认定,将合同无法履行后双方当事人对待给付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分配。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书释法说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对自身在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明确了认识,对判决结果予以了认可。负有债务给付一方的当事人判后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至此该案纠纷全部解决完毕。
工农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多措并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不断追求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不断追求判决胜败皆服,当事人主动履行的良好司法效果。通过扎实的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
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其效力等条款。
人们在日常经营生活中,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矛盾,要充分认识到明确具体的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双方都应秉承公道正派、诚实信用的理念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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