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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普法】第三期:3.15,听工农法院讲讲消费者维权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2-03-15 19:00:07


消费者权益日: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生活中离不开消费,而消费中会有不少不合理的问题,在我们身边,总有一些不良商家违背道德。当遇见这些问题时,我们该怎么样去处理这些问题?我们该怎样去维护消费者权益?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些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知识。

消费者权益日的作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315普法

  看看生活中有哪些经常发生的案例,

  学会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鹤岗市某某肉制品加工厂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被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0 000.00元,并加处罚款100 000.00元。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审查,准予执行。

法官说法: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肉制品加工厂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依法追加该厂业主唐某某为被执行人,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唐某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后该案执行终结。

普法小贴士

  许多群众反映食品安全维权问题。人民群众作为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人民群众往往不知如何维权。普法小卫士梳理群众较为关心的几个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法律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我购买的食物出现了问题,应该起诉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我购买商品时,食用商家活动赠品食物造成损害,能主张权利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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