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二〇二一年第三期)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凡举报下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除外)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举报人。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该公告有效期为一年。
举报电话:19104680525 孙法官
附被执行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