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鹤岗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经我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某高空抛物罪罪名成立,一审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
2021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鹤岗市工农区新中国际城5号楼内饮酒后欲休息,因楼下三人跳广场舞的音乐声音影响到了自己睡觉,于是先后将两个空啤酒瓶子从六楼卧室扔出窗外,酒瓶子落地碎裂后将楼下路过的居民李某某右小腿崩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高空抛物罪罪名成立。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的情况,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随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对鹤岗市首例高空抛物案进行审理和宣判,体现了我院努力减少“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的决心和对于高空抛物犯罪的积极回应,希望本案能产生更多教育意义,能够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引领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