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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 | 找关系、打招呼?给TA讲讲“三个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5 19:38:53


    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小伙伴们

    经常会面临这样的困扰与考验

    亲友让帮忙查下信息

    打招呼委托关照

    引荐案件经手人

    ......

    不要犹豫 无需纠结

    “三个规定”为你撑腰!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相关规定,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撞“墙”碰“线”的行为有哪些?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不良后果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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