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救 助
一、 司法救助范围
1、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烛光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2、矛盾较激烈的群体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确有一定的经济困难,坚持要求司法救助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自然人另须出具乡(街道)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足以证明其经济确有苦难的证据材料:法人另需出具县级上衣企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足以证明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证据、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必须的调查。
3、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或者社会福利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受理。
四、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属起诉、上诉时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审查。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如果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填写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六、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时要求缓交上诉费的,一审法院迅速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
七、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准许缓交的,应限当事人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的,视为撤诉;不同意减交或者免交的,应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