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法律就是准绳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更离不开法治力量,为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工农区人民法院竭诚为您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用知识为这场战役传递一份力量!
科学防疫、依法防疫
问
哪些涉疫情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疫情防控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协议等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应急状态、应急预案等启动决定;(2)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告、通知、决定、命令等;(3)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防护指导、价格指导、就业指导行为;(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矛盾纠纷进行的调解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的训诫,以及其他未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训诫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疫情防控行为。
疫情防控,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受益者,也是贡献者。遵守各项紧急措施既是对自己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让我们以自己守法守规的言行为防控疫情做出应有的贡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