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法律就是准绳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更离不开法治力量,为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工农区人民法院竭诚为您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用知识为这场战役传递一份力量!
科学防疫、依法防疫
问
疫情发生前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
疫情发生前后导致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要区分迟延履行时间起点、迟延履行原因等情况予以判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区分以下具体情形处理:
(1)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2)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违约方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应予支持;
(3)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4)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受益者,也是贡献者。遵守各项紧急措施既是对自己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让我们以自己守法守规的言行为防控疫情做出应有的贡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