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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工农区人民法院普法之抗疫法律知识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0-03-31 10:50:31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法律就是准绳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更离不开法治力量,为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工农区人民法院竭诚为您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用知识为这场战役传递一份力量!

       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迟延履行的,哪些情况违约一方可以要求免责的?

(1)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2)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违约方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应予支持;

(3)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4)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科学防疫、依法防疫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按照《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三十五条: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密切接触新冠肺炎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十六: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属于本《意见》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形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应予支持:

(1)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发放生活费。

       疫情防控,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受益者,也是贡献者。遵守各项紧急措施既是对自己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让我们以自己守法守规的言行为防控疫情做出应有的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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