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探索和尝试,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但实践中如何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级法院和审判人员对审判方式改革的认识和做法不径统一,为此,笔者从多年审判实践出发,认为审判方式改革首先要克服畏难思想,然后明确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掌握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坚持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便民、利民,也就掌握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全文6239字)
以下正文: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探索和尝试新的审判方式,提出控辩式、质辩式、辩论式、评辩式、诉辩式等诉讼模式,对审判方式如何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践中,各级法院和审判人员对审判方式改革的认识和做法亦不径统一,笔者看到,有些法院和审判人员认为审判方式改革就是改革诉讼模式,他们力求在形式上改革审判方式,刻意创造一种新型诉讼模式。笔者认为追求这种审判方式改革的想法和做法是一个误区,也是一个错误,是对审判方式改革目的理解不全面、不透彻,这种方向不利于审判方式改革,也达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审判方式如何改革?怎样改革?改革什么?许多审判人员认识模糊,有种不知从何入手的感觉,持观望态度,等待上级法院制定统一模式、庭审规则或等待借鉴他人的经验和作法。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克服畏难思想,然后明确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掌握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坚持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便民、利民,也就掌握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就能有所为,有所作为。
一、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
首先,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审判工作的目的和任务。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最基本的目的;其次,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建立公正、公平、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和方式,改变诉权与审判权混淆、妨碍程序公正、有损司法形象和法律权威的传统的、被历史的原因和习惯禁固、不符合现代司法观和规律的审判方式;第三、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第四、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更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五、保障和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决公正;第六、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改变人民法院以往在人民群众、社会上形成的一些不良形象和反映,重新树立人民法院的形象,提高司法声誉和司法权威;第七、便民、利民,方便群众诉讼;第八、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迫切需要,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司法制度上同世界“接轨”的需要。
二、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
审判方式改革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为主要内容,全面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的机制;全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强化庭审功能和作用;实行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推进裁决文书的改革,提高裁决文书质量;加强审判监督制度和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建立便民、利民措施和渠道等。以上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审判方式改革要围绕这些内容进行探索、尝试、改进、完善。
三、审判方式改革所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坚持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原则。以行政审判为例,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必须在坚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遵循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须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证据等特有原则,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律和特征;二是要坚持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标,任何改革都不能剥夺、限制当事人的权利,给当事人行使权利设置障碍和增加环节,一定要体现便民、利民,为民司法的服务意识;三是要坚持和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原则。审判方式改革最终要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如果改革偏离了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目的,改革就失去其意义;四是坚持效能的原则。审判方式改革必须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注重效能,保证效果。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些具体环节、程序上、方式上的改进,是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决不是改变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审判方式改革必须要坚持上述原则,才不失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四、审判方式改革应强化的重点
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是“一公开、三强化”,即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为重点,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主审法院独立审判职责。
1、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具有重大的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决公正;可以促进和带动其他各项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法官主观臆断;有利于促进审判人员整体综合素质和审判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当事人增强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能力,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声誉和司法权威,进尔提高法律地位,促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确定的重要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所以坚持公开审判制度突出表现在庭审方式上,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举证责任,规范质证规则,完善认证制度,努力实现当庭裁判。需要强调一点,当庭认证、当庭宣判是目前庭审中的难点,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难点,许多审判人员受审判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当庭认证、当庭宣判最畏惧,最头痛,不敢不愿也不能够当庭认证、做到当庭宣判,如果不完善当庭认证制度,不提高当庭宣判率,审判方式改革就得不到完善、不全面、不彻底、也不到位。
2、强化庭审功能,核心在指导举证、质证和庭审认证环节。
以往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向当事人发统一形式的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须知,原则、笼统,没有针对本案诉讼矛盾和焦点的指导内容,对各方当事人如何举证、举哪些方面证据,起不到实质的指导作用,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实行指导当事人举证制度的目的和效果。针对此现象,笔者多年来一直坚持实行一案一指导举证,针对每起案件分析纠纷原因、矛盾焦点、案件实质争议,然后有针对性的对原、被告分别制发举证通知,在通知中直接明确告知当事人围绕那些问题提交证据,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清晰提供哪些证据。同时在举证通知书中还详细说明了证据的种类、形式和要求,交待了质证的原则,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形等,从尔有效解决以往当事人不会、不知如何举证、提供什么证据的问题,同时也保证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规范化,还提高了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能力,从尔有效防范以往许多案件因当事人诉讼期间不知道如何举证而导致不能胜诉,但通过上诉、申诉等程序后明白了如何举证,又重新组织证据后,自认有理而不断对原诉讼案件申诉、上访情况的发生。最大可能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强化庭审能力,另一重要举措就是要增加庭审前阅卷、制作庭审题纲制度,提高当庭证据认证率和透明度,努力做到庭审时审的清楚,听的明白,从而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和裁决公正,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接受。要想加强庭审能力,审判人员必须在庭审前必须详细认真阅卷,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广泛了解案件所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事先就要做到对案件争议有充分的了解和法律规范的全面掌握,然后制作清晰、明确、有针对性的庭审题纲,突出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保证庭审层次分明,重点、焦点明确突出,最大可能实现庭审审的清楚,各方当事人听的明白。同时加强庭审认证率,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和明示,不仅增加透明度,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清晰梳理案情,实现当事人内心因为对案件明晰而预想到裁决结果的效果,从而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对将来裁决结果的信服和接受,当事人服判,减少上诉、申诉、上访的发生。同时为案件调解工作创造机会和条件,使调解工作有针对性。通过多年审判实践我们都清楚,许多案件当事人对矛盾是非只要清楚、明白,就完全有可能得到和解,无须法院进行是非裁决。
3、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强化法官的独立审判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独立审判是审判公正的前提,这是毋庸置疑。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西文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原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与“法院独立审判”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内容却不一样。“法官独立审判”有二层含义:一是外部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内部独立。不同审级的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独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法官、法院的司法行政的干涉。而“法院独立审判”只排除外部的干涉,不排除内部干涉。在这种残缺意义的独立审判制度下,院长、庭长及一些行政领导干预案件审判名正言顺;上级法院通过“请示案件”干预下级法院审判的现象司空见惯。案件层层汇报、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审”与“判”分离,这种做法一是人为的增加了诉讼周期,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工作效率低下。二是责任不明确,领导可以在审委会、庭长可以在合议庭的集体名义下,对案件进行干涉,甚至行个人私利,而且不会或难以受到迫究。三是当法官个人法律素质的高下并不决定案件审理时,法官容易养成不思进取的惰习。法院独立审判,成千上万的案件审判权集中在院长手中。院长一方面要对案件审判负责,另一方面还要为办公、办案经费、干警的衣、食、住、行操劳,为维护法院的“生计”,有时不得不以牺牲“审判”这个法院的主业为代价,实践中审限时间长,往往并非主审法官效率低,而是因等待合议、审委会研究而一拖再拖,而对于什么时候才能召开审委会,法官基本是处于无所作为、无奈的状态,有时因院长事务忙或开会,一个月都开不上一次审委会,这样的现象是常有的。所以,实现独立审判必须选择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为改革突破口这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之一!法院的审判,必须是通过一个人格化的终端-法官来实现。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明确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力和责任,才能使“独立审判”制度在我国真正实行历史性的改革。从尔改变以往审案不判案,判案不审案的局面,充分发挥主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具有审判经验的特点,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保证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不断深入。强化合议庭职责,主要是赋予合议庭裁决的权力,还权于合议庭,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当然推行法官独立审判必须要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减少、杜绝错案的发生。现实中,目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发挥的并不好,可以放眼全国法院统计一下,更审改判案件有多少,但对于每起改判案件启动错案追究制度又有多少?真正对错案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又有多少?错案追究制度落实不好,固然有法院手软、理解现在法官案件多、压力大、不忍追究有关,但更有因为责任主体不明确而无法追究责任有关,许多改判案件主审法官的意见或者合议庭的意见并没有错,常常错误的裁决意见却是审委会或合议庭作出的而非主审法官的意见。如果不折不扣进行错案追究,可能追究的主体是审委会成员,甚至是庭长、院长的责任,这才是导致错案未得到追究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对于法官独立审判的改革是个系统性的改革,不仅要还权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调动和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同时也要切实、严格推行错案追究制度,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正确率。法官独立审判不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必将流于形式,法官独立审判是审判改革的重中之重!
4、审判方式改革另一个重点就是裁决文书的改革。裁决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客观表现,审判方式改革最终体现于裁决文书中。裁决文书不仅是记载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给当事人所下的公正合法的判决,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整个案件过程的客观表现。现行的裁决文书格式,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运作过程无透明度,结构简单,不能全面反映诉讼活动的全部内容,对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反映不足,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部分陈述简单,缺乏逻辑性、说服力、信服度。理由部分,法理性论述少,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理由论述很少。许多文书中经常有原(被告)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这就视为阐述了。当事人和群众看完根本不知道胜诉、败诉的原因,缺乏说服力。现行的裁决文书而且无法反映庭审方式的全部特点,审判方式改革归根结底需要由裁决文书体现出来。因此庭审方式的改革最终必将导致裁决文书的改革。裁决文书的改革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和必然趋势,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要强化裁判文书的改革和规范,不断提高裁决文书的质量和完善。目前最高法院对刑、民、行政裁判文书都下发了样式,但在基层法院除每年搞一两次裁决文书评比以此想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但效果并不明显。还应增加裁决文书讲座等形式,针对常出现的不统一或错误问题如大小写数字的写法,个别字、副词的运用(如从而、从尔;哪些、那些等等),原、被告地址的表述、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表述、委托代理人情况的表述等等予以统一和明确。
审判方式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各项改革中重要的一项工作,重中之重,现在决不是讨论、争论,也不是动员、发动、试点的问题,更不是想不想改、愿不愿改、可不可改的问题,而是必须迅速行动,全面推开的问题,全国法院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将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工作迅速引向深入。审判方式改革已成为各级法院的日常工作,但是实践中,有些法院和审判人员总在力求规范,克求形式上大作文章,大动脑筋,笔者对此种做法持反对态度,笔者认为,改革审判方式要紧紧围绕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予以改革,并非追求形式上的改革和努力制造什么新的诉讼模式。只要坚持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原则,把握住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突出和强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并且兼顾便民、利民的原则,不要强调哪一种模式好与坏,要因案而宜,因时、因地制宜,只要达到公正、高效,最终解决问题和取得最佳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应是可行的,有益的。如民事案件,可以加强庭前准备阶段的工作,指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交换证据制度,同时利用证据交换契机进行调解。我们都知道案件胜诉的一个关键就是证据。当事人交换证据后,基本对案件胜诉心理能有一定的感知,在这个基础,法院进行调解,并且能够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误解或不了解不知道等情况有时间便于说明和讲解,往往就能使原告撤诉或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既提高了效率,简化了程序,又能使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同时也减少判决多、上诉多、上访多的不稳定局面,社会效果比较理想,而且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所以不必强求一步到庭率、当庭宣判率等形式要件。只要能保证不偏离和实现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和目的,也就能正确把握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掌握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实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