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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岗市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2013-06-06 10:05:26


    鹤岗市首起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案件经工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生效。

    2011年7月,被告人鞠某某与合伙人杨某某承建黑龙江省萝北县五项工程施工劳务期间,鞠某某在按时收到开发公司支付的人工费的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携款潜逃。经侦查,鞠某某共计拖欠农民工刘某某等38人劳动报酬为人民币761,548元。

    在鞠某某潜逃期间,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解其合伙人杨某某与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结算后,支付刘某某等农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478,248元,尚余人民币283,300元未支付。鞠某某的行为因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此案涉及9名被告人5种罪名,时任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梁成军高度关注,多次听取汇报、督办此案。工农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鞠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与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案犯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0年不等刑期。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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