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前妻肖某约见网友郁某(被害人,男,28岁),当日17时许,钟某见郁某来到到鹤岗市工农区二道街肖某经营的发艺店,钟某猜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其离婚,遂持尖刀、斧子将郁某右大腿、左手小指刺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郁某因外伤致右大腿内侧创口长5.5厘米,贯通创口长8厘米,左手小指背侧创口长1.5厘米,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郁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以暴力手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某捕后至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