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时,课间时因玩篮球过程中的冲撞造成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被告所在学校)对原告进行赔偿。二被告相互推卸责任,不同意赔偿。在经过多次开庭后,主审法官掌握了案件事实,给原、被告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二被告同意按法院依法确定的比例一次性给付赔偿款。送达调解书后,法官也积极敦促被告履行赔偿责任,现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赔偿款的义务。
法官提示:
1、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责任,对未成年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2、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监护,坚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使未成年人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提高安全意识。
3、对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来说,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侵害时,应该主动了解情况,承担责任,不要推脱,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