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是为保证当事人更好地打官司而设立的,它能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也能节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和精力。在授权范围内,诉讼代理人可以以当事人名义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从事诉讼行为,诉讼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我庭处理的一起继承诉讼中,作为原告之一的赵某向我庭提交了另一原告李某的身份证明及有“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由赵某代理李某应诉。我庭工作人员告知赵某提交委托授权书必须有本人提交并当场签字,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委托代理行为的完备性,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赵某承认为了“图方便”自己代签李某的名字。后赵某和李某一同到我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
按照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应该有全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但是有时诉讼参与人为了“图方便”或基于利益驱动,出现代签的现象,更有甚者出现伪造签名或者滥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代理手续,进行虚假代理的现象。这类情形多出现在婚姻家庭及继承权争夺的案件中。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诉讼欺诈行为,往往会侵害被代理人权益或者案外人的权益,并严重扰乱诉讼程序。对此,公民要有守法和防范意识,即要认识到滥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虚假代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也要认识到防止本人身份证件被他人滥用的重要性,防止利用相关材料伪造诉讼代理手续,侵害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