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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法院小课堂——扫黑除恶应知应会(二十五)

发布时间:2019-01-14 11:13:05


Q:《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的规定是什么?

A: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A: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Q: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A: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Q: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A: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Q: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A: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Q:“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A: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赂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性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济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Q: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么?

A: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教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五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

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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