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法槌一声落下,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五人均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此次庭审采取集中开庭审理模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驾校学员、被告人家属和各界群众等45人参加旁听,黑龙江省电视台、鹤岗电视台、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到现场采访报道。
法庭经审查认为,该五起案件均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条件。在保障庭审高效、公平、公正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法官在认真听取五名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至五个月拘役,并处三千至六千元罚金。
这五起案件集中审理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权利原则,确保被告人充分了解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法律后果,保障认罪的自愿性,并对被告人的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都给予了充分保障。闭庭后,法官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向社会各界群众和被告人家属进行了讲解和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法官也提示被告人家属及社会群众,危险驾驶罪有严格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通过法官讲解,让被告人家属及旁听群众了解了危险驾驶如何定罪、量刑标准,也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提升了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工农区人民法院实践“让老百姓打官司不求人”庄严承诺的决心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