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给补交的诉讼费都退给我?”工农法院立案大厅里一位中年妇女激动的说着,引得旁人纷纷侧目。这件事源于一场离婚诉讼,一个月前,王女士来到工农区法院立案大厅提出离婚诉讼,工作人员向她讲解了离婚所需要的手续和预交的诉讼费是300元,并告之如果离婚纠纷有财产争议需要一并处理,可以在开庭时提出,按照争议财产数额补交诉讼费用,王女士表示同意并交了离婚需要的手续。立案庭审查合格后,移交民事审判庭。王女士在庭审中提出有一处价值300.000.00元的夫妻共有房产需要法院分割,根据国务院公布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的规定,王女士补纳了诉讼费5800元。但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夫妇庭外达成和解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审判员作出撤诉裁定并告诉王女士撤诉可退还一半的诉讼费。当王女士拿着退费手续到立案庭办理退费时,立案庭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只能退还总额诉讼费的一半3050元,王女士认为应该将后补交的诉讼费全部退还,所以发生了上述的一幕。立案庭工作人员面对情绪激动的王女士耐心讲解:如果王女士在法庭调查前提出不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根据《国务院公布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可以退还补交那部分诉讼费。但是王女士没有提出,所以只能按照交纳的全部数额退还一半的诉讼费,并提醒王女士提起诉讼一定要注意诉讼风险,权衡利弊,节约诉讼成本。听过立案庭工作人员解答,又看过相关的法律规定,平复心情的王女士对立案庭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工作给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