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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修订及适用

发布时间:2013-02-25 10:41:50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比较明显的修改,呈现出更加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更加注重刑罚适用的实际效果、更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等亮点,为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合理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修订后的缓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仍然暴露出了一些司法适用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来加以解决。

  1.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修订

  (1)明确规定了适用缓刑的具体条件

  原先刑法中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显得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一改此前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①犯罪情节较轻。这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来考察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只有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才能够予以宣告缓刑;②有悔罪表现。这是从犯罪人自身主观恶性的大小角度考察对其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只有对于那些有悔罪表现的、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才能够予以宣告缓刑;③没有再犯的危险。这是从犯罪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角度考察对其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只有对于那些没有再犯的危险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才能够予以宣告缓刑;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从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给其所居住的社区带来的不良效应大小的角度考察对其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只有对于那些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人才能够予以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宣告缓刑给社区带来的不良影响四个角度明确规定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条件,从主客观全面考察犯罪人的行为表现和心理反应,并基于此确定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缓刑制度适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切合了缓刑制度设立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初衷,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体现了法律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性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刑法修正案(八)将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作为应当宣告缓刑的对象,是基于这些人群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而做出的人性化规定。这样的规定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能够最大可能的保障怀孕妇女犯罪人自身和其体内的新生命的身体健康的权利;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具有重要的人性价值,彰显了法律制度的人性化和和谐化。

  (3)将社区矫正作为缓刑的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进入刑法,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对缓刑执行方式的一个重大改变,符合国际社会轻刑非监禁化的重要趋势,有利于对被判处轻刑的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有利于促使刑罚目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乃至整个刑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1)缓刑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部分法官自身观念并未得到及时的转变,致使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缓刑制度的一些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得到跟为全面准确的贯彻和执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对缓刑适用条件的判断认定上,部分法官并未真正贯彻执行修正案中的具体规定,而是停留在原先刑法规定模式下的旧思维、旧观念,致使在对缓刑的宣告适用上仍存有该宣告缓刑没有适用、不该宣告缓刑反被宣告适用的不当现象;

  第二,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中缓刑的适用仍然存在审查不严、适用过多的不当现象;

  第三,对于修正案中规定的“禁止令”,由于对其具体内容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导致法院在司法适用中无法真正得以贯彻执行;

  第四,对于修正案中规定的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由于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实施、执行等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社区矫正的贯彻执行存在众多难以把握、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得法院在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上存在许多不好解决的问题。

  (2)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尽快采取对策加以解决,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加强对刑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法官对刑法修正案修订内容和制度的掌握程度,引导他们迅速从原先刑法旧规定的思维观念中转变到新规定的思维中,使他们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修正案中对缓刑制度新规定的适用尺度和方法,保证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准确、平等、科学的适用,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修正案(八)相配套的关于缓刑制度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更为详细、全面的实施细则,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适用缓刑制度相关规定提供更为全面、方便的依据。这里主要是应当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适用的“禁止令”、“社区矫正”等制度的具体操作运用进行相应的立法工作,保障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应有的实际效果,维护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各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做好与缓刑制度相关的工作,共同保障缓刑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上的实际效果,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正当权益,促进缓刑制度最终目的——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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