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一庭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被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认为自己只承担主要责任。在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鉴定,原告身体四处伤残,分别为9级伤残,3处10级伤残,鉴定时只能靠人扶着走。到法院之后,双方更加互不相让,矛盾加深、误会变大,双方对责任认定争议较大。主审法官对此类案件研究方法后,对双方耐心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认清责任,尽量化解双方的矛盾。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又通过案件鉴定,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主动赔偿原告120,000.00元。
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使我认识到人民法官必须为人民,法律固然重要,但法官也要明白人情事理,老百姓打官司有时不是单纯地为了钱,而是为了一个理,真正地为百姓化解矛盾纠纷,一名好法官,必须心系百姓,用自己所有的智慧和正能量为群众解决问题,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