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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被查获 猎没打成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02 10:31:00


  1982年,被告人于某购买双筒猎枪1支,存放在自家内。2013年2月一天,被告人于某持该枪乘车到鹤岗市工农区红旗林场欲打猎,遇公安机关盘查车辆,查获该猎枪和子弹10余发。经黑龙江省鹤岗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双筒猎枪具有致伤力。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在检查于某乘坐的丰田吉普车时,发现于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双筒猎枪1 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于某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刑法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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