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真的是法院工作懈怠?
如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怠于执行”?
今天的“执行法官有话说”,我们继续邀请一线的执行法官,为您讲述执行工作那些事儿……
如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怠于执行”?
省法院执行二庭为您回答
“我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就有责任把我的钱要回来,要不然,法院就是不作为!”经常能够听到申请人这样向执行法官发难。那么,一件案件最终无法执行,到底能不能全怪罪于执行法官或法院呢?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
“必须得到执行”是法律的要求,能否得到完全执行则要取决于案件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
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即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无法执结,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法院执行人员放任不予执行,这种情形为“怠于执行”或“执行不作为”,已经构成违纪违法,属于人民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如若发现可以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案件当事人不应忽略民事交易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比如,出借人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而不能事后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全部转嫁于法院,法院的职能是保护交易公平和有序,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
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真的是法院工作懈怠?
鹤岗中院为您回答: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个别执行法官工作懈怠或能力不足造成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发生,但这是极个别的现象。更主要的原因是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法院执行,采取远走他乡或故意隐匿、转移、转让财产等各种规避执行的方式,造成了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藏匿、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的体现,将这部分案件理解成法院工作懈怠是不客观、不准确的,是对“执行难”的曲解。最高人民法院把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确定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全省法院会按照这一既定目标,严抓执行队伍素质建设,确保执行案件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程序更加规范具体,杜绝因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而造成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