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执行难”法院使出了“洪荒之力。这不,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的需要,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无独有偶,最近,新干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遭遇了“执行不能”,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2006年,李某因孩子交学费向刘某借款3000元,此后又因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多次向刘某借款。截止2006年9月1日,李某共计向刘某借款6800元,并向刘某出具了借条,此款经刘某年年催还未果,刘某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因李某拒不承认借款事实,且坚称借条不是其书写的,于是刘某垫付鉴定费将借条交由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该借条系李某所写。法院判决李某应返还刘某借款本金6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935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及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李某双腿残疾,妻子杨某属于智力残疾人,夫妻二人是特困低保户,李某平时只能靠晚上外出在县城开拐的赚点家用,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刘某,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导致双腿残疾,妻子又有精神障碍,家庭也是特困低保户。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被执行人李某的这种情况属于执行不能。
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新干法院不是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积极主动为案件当事人想办法,现已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司法救助。
这种“执行不能”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官们面对它也是“洪荒无力”。我们来看看以下一些案例,希望能对大家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
1.交通肇事类:无保险兜底,肇事最终成憾事
“车辆无保险”、“肇事者被判刑”等问题是交通肇事类案件执行工作遭遇困境的一大主因,该类“执行不能”案件长期居高不下。
2015年,张某驾驶一辆三轮皮卡车在道路交叉口左转时,将李某撞成重伤,数月后,李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部门对张某进行血醇检验,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最终,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41万余元。执行环节,承办法官对张某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张某系普通农民,无固定经济来源,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还有两个老人和三个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由于张某已被刑事羁押,且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案件自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始至终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的家属虽获得司法救助,但也显得杯水车薪。”执行法官如是说。据统计,“执行不能”案件集中体现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类案件,因为没有保险兜底,肇事成了一件件憾事。
2、经营风险类:信息不对称,老赖从不写在脸上
1月4日,方某一纸诉状将红极一时的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货款11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方某的诉讼请求。令方某意外的是,判决生效后,实业公司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实业公司规模很大,在本地区有很高的享誉度和知名度,没想到能成为‘老赖’”。方某后悔至极。
案情逐渐浮出水面,实业公司只是“表面风光”,虽然有土地、厂房、设备以及生产半成品,但已经债台高筑,对外共欠债务6000多万元,其中很多是“高利贷”,利息如“滚雪球”一般,已经压垮名副其实的“僵死企业”。更让方某寒心的,实业公司为了填补资金漏洞,早以用土地使用权、厂房以及设备进行抵押融资,且抵押额已经远远超过现有固定资本。这也意味着即便将现有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方某等普通债权人很难实现胜诉债权。“有的‘执行不能’案件事实上交易本身蕴含风险,法院只是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应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执行法官如是说。
3、高息借贷类:天灾不可防,人的贪念却可抵挡
孙某原是某中学老师,后在朋友钱某的劝说下,共同承包了50亩水塘进行鱼虾养殖。启动资金不足时,孙某是从亲朋好友借钱,后来为了扩大养殖规模,又在社会上筹措资金,利息也从每月2分、3分逐渐涨到1角。孙某本想等到鱼虾养殖成熟后卖掉,把钱还了赚上一笔,“天阴偏逢屋漏雨”,由于缺乏养殖经验。合伙人钱某一跑了之,只剩下孙某收拾残局。孙某的“债主们”纷纷起诉获得支持后,申请对孙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孙某个人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由于其长期不在岗上班,已经被学校辞退,妻子也早在三年前与其协议离婚,家徒四壁的他只有一副空皮囊。最终,所涉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情况下,案件执行只能阶段性终结”。执行局局长说。天灾避免不了,可是人性的贪婪却可抵制,如果那些“债主们”不是贪图3分、4分甚至一毛的暴利,也不会酿成最后的苦果。
什么是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
“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因资本运营不良,甚至于资不抵债,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且看不到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有可能恢复执行能力的一种财产能力状态。
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承担: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发展经济、法制经济,而且也是风险经济,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对于这种风险,每一个进入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做生意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亦有可能执行不能。如此等等,都是市场经济风险属性的题中之意。不能一输官司就骂法官,一遇执行不能就抱怨法院。这对法院、法官亦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案件,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执行案件的法官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地、及时地开展了执行调查,适当地采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查明了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足以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尽了最大可能且执行回部分财产后,被执行人再也没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了,法院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这又能怪罪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法官的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