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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好也要明算账~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7-09-11 15:51:55


切入正题前,先说说春运。“春运难,难与上青天”,对于很多在外求学、工作的人来说,春节前那种曲折的回家经历成了心中难以忘却的痛,大多数人将怒气对准了铁道部门。但铁道部门也是一肚子苦水,无数铁道人的加班加点以及客运列车满负荷的运转,都印证了铁道部门的“竭尽全力”,但依然无法完全解决春运问题。在笔者看来,春运问题肯定不能完全归责于铁路部门,如果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能够有效缩短,相应的,大跨度的人口流动就会相应减少,运输压力自然减轻。

在笔者看来,“执行难”也是一个类似的问题。我们看到,从党中央、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去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地方执行员、法警加班成常态,执行过程中受伤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有因公牺牲的。但依然无法完全化解这个“顽疾”,一些地方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2016年两会上,当首席大法官周强表态“要用两三年的时间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时,赢得了如潮的掌声以及网络中的一片点赞

正确区分执行难执行不能

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当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案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法院在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当中,对于“执行不能”相关内容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多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法院执行在“执行不能”案件上耗费过多精力,就会让那些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无法及时被执行,进而又加剧“执行难”问题。

如何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让我们看看案例:

执行难案例:刘某和张某因水田水管漏水之事发生口角,张某用拳头用力击打刘某,致刘某重伤二级,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调解,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七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201691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尚在服刑期间,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与被执行人家属做工作,其妻表示身体不好,没有生活来源,无履行能力。此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执行难。

执行不能案例:郭某驾驶摩托车将李某撞成植物人,法院判决郭某赔偿四十余万元。执行中经调查,郭某系普通农民,无固定经济来源,妻子常年患病不能工作,且家中上有两老,下有两小,家长经济十分困难,除了农村一破旧住房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郭某采取拘留措施后,其仍未履行义务。因无履行能力,案件陷入执行不能。

希望大家能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和支持!

文章出处: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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