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进程中,巍山法院紧随形势的发展和要求,用活用足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基本案情:郑某某与杨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同在巍山同一家KTV打工,2015年6月13日凌晨两人下班后,郑某某搭乘(未支付任何费用)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2时05分许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郑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机动车受损的后果。郑某某到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V(五)级伤残。
2015年11月5日郑某某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经巍山县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云29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杨某某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224413.70元,扣除已支付的61712.13元,尚应支付162701.57元。因杨某某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郑某某申请,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案件字号:(2016)云2927执7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95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执行依据:(2016)云29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由杨某某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4413.70元,扣除已支付的61712.13元,尚应支付162701.57元。(注明:已支付的61712.13元,杨某某支付14050元,另一当事人垫付47662.13元,另案向杨某某追偿未履行)
执行标的:人民币162701.57元
执行法院: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调查,并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均未履行义务。经多次做工作,仅由杨某某的父母代其交赔偿款4000元,剩余158701.57元未能履行。查明: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刚刚年满19周岁,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治疗出院后,一直赋闲在家,无固定收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家中无其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和道路交通的发展,汽车、摩托、电动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为运输、交通工具已进入寻常百姓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淡薄,无证驾驶和机动车未购买保险的情况,在县级农村普遍存在。其次,农村人情味相对浓厚,生活中亲友、邻里、熟人互相搭乘车辆的情况多有存在。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部分群众能正确理解、对待事故后果,自行协商解决;部分群众诉诸法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担义务一方往往无能力承担大额经济赔偿,而且思想上抵触情绪很大,案件难以执行。这类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的新难点之一。
该案经审理,已认定为好意同乘,依法减轻了驾驶人20%的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是好意、助人为乐,而且事故中自己也受伤,花了几万元的医疗费,现在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负赔付义务。执行员反复做工作,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父母才代其履行了4000元的义务。经多方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家庭实属困难,属执行不能。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8000元,帮其解决部分困难。但因申请人车祸后丧失部分劳动及自理能力,长期卧病在床,其母亲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四处哭诉、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法院造成了不良影响。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好意同乘带来的风险是无法规避的。因为即使驾驶人员与同乘者有受到损害概不负责的约定,该约定也因《合同法》中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而无效。防范该类法律风险,最好的办法只有我们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谨慎驾驶。其次,应当及时为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当损害发生时尽可能减少损害。
第三,法制宣传部门应该加大这方面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都了解、知晓好意同乘的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全社会共同倡导、营造助人为乐、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这样,即便损害发生,大家都能正确面对解决。
第四,国家立法机关应对电瓶车、电动助力车等非机动车进行法律规范。此类非机动车在广大农村,由老人、妇女、未成年人驾驶并载人的情况极为普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已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之一,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只有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规范,依法规范管理此类车辆的交通安全行为,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降低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