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17-10-05 10:15:32
当事人杜某、田某原系朋友,杜某被田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成讼,法院判决田某赔付杜某损失合计9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组织协调下,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但“案件和解”并不意味着“执行完结”。由于杜某因此次事故致残,家庭经济陷入困顿,急等赔偿费用接济生活。了解到此种情况后,执行法官每次付款节点都提前打电话督促,每次一到付款期限点即到被执行人家中为申请执行人现场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节省了案款转账的周期,从根本上做到司法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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