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被告贾某、韩某共二人同从原告赵某手中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利息。同年,被告贾某、韩某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利息,贾某以其汽车进行担保,贾某将一把车钥匙交与原告赵某。同年被告贾某、韩某共同向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约定利息。贾某又以姜某的一辆汽车和潘某的一辆汽车及该车辆证书原件向原告赵某出质进行担保。上述三辆汽车,由被告贾某、韩某与原告共同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内。后被告贾、韩在没有还款情况下,将三辆汽车开走。某天,原告赵某发现停放的车都不见了,就联系被告,被告承认将三辆汽车开走。
原告赵某深感上当受骗,隧向工农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公告传票送达,但被告贾某、韩某等人缺席也未书面答辩,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贾某、韩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宣判并以公告送达60天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赵某依据生效判决向工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工农法院受理后向被告贾某、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但他们仍不理睬。经查明,韩某聘请贾某在公司上班;贾某在公司领取80000元,该贾两次从公司领取8万元后也没有积极偿还,并消极对抗法律文书。
工农法院执行局对贾某、韩某名下两套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对贾某名下的浙汽车查封决定书,但该车下落不明。后来贾某、韩某将房屋卖于他人并入住,但没有过户。工农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依法对贾某、韩某纳入失信名单。 根据线索得知贾某某居住地址,工农法院执行局一行奔赴其住址。经搜查,韩某有20多个银行卡和信用卡,但卡内无钱。接着,将韩某传唤到法院,与其淡话数小时后,该韩某表示:保证在6个月偿还债务;逾期,法院可拍卖其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