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郭某以购车为由向某银行借款15万元。借款发生后郭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某银行将郭某诉至工农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郭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郭某仍未按照该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郭某既未向该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该院执行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郭某仍表示无力偿还借款,郭某声称该笔借款实际上是由别人使用,应由实际使用的人承担。虽经法院多次通知及告知,郭某仍然拒绝还款。法院依法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法院多次反复工作后,郭某承诺还款8万元,但郭某再次失信,并未实际履行其承诺。
近期,工农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采取了拘传、搜查、拘留的司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