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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3-09 13:40:22


    法院在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当中,有很多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法院执行在“执行不能”案件上耗费过多精力,就会让那些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无法及时被执行,进而又加剧“执行难”问题。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其实就是没有正确认识法院执行的局限性,事实上,法院执行因为权力有限、资源有限,再加上某些客观性因素,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执行申请。

    什么是“执行不能”呢?——在部分执行案件中,法院穷尽手段依然无法获得任何财产线索,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类情况属于“执行不能”。

    在法院新收的执行案件中,一部分案件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这类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市场和交易风险的范畴,但当事人往往将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并由此产生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也产生大量执行信访案件,等等。

    法院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法官提示:造成执行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必须让群众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的局限,积极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诚信,积极履行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理解法院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法院对终本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及时恢复执行。同时,法院将综合运用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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